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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忌劣习
作者:万安飞 来源:本站原创 文章点击数:

禁忌劣习

 

第一节   

正月初一,忌向外倒水,倒垃圾;忌说不吉利话。

正月初三忌拜年。七月十五前三天为亡人“烧衣纸”,忌走亲作客。

送礼忌送三样东西。

孕妇忌钉钉(认为钉了钉,生的孩会长痣麻面)。万一要钉,须在钉处吐痰三口,以示避灾。

吃饭忌敲碗,认为敲碗是“骂天”忤神。

修谱、上梁时女人不能摸谱摸梁。

妇女再嫁忌在常前上轿。忌过村,过村必须给小孩散蛋,否则必须绕道。

不收留外来的猫,不白要别人的猫,否则认为不吉利。

见人忌说“壮”、“胖”。小孩壮,要说“养得好”,“长得象狗仔一样”;长辈胖,要尊称“发福”。

见人忌说“病”。大人小孩生病,要说“欠安”,“不舒服”,“不好过”。

忌说“杀”。“杀猪”要说“洗猪”。

做生意忌说“折”(折本的“折”)。“折、舌”同音,“舌头”要说“招财”。

忌说“死”。要换作“走了”、“老了”、“去世”等。

在外亡故者的尸体和棺柩不能进村、进屋。

女儿怀孕,忌在娘家分娩。

出远门,忌逢“八”(八败,没好结果)。如在外,逢“八”亦不归家。有“七胜八败”之说。出门归家有“七不出门八不归”之说。

在酒宴上,忌吃了饭又饮酒,认为是“犯(饭)上”,长辈见了不高兴。

男人不在晒有女裤的竹篙下行走。

 

第二节   

宗族械斗  过去,大岗一些地方的宗族派势严重。一发生争祖坟山或其他涉及宗族利益的事情时,往往是村里满十八岁的人全要去上阵械斗,不去者罚谷或谱上除名,以致酿成悲剧。解放后,党和政府加强了教育,杜绝了此劣习。

赌博  解放前,大岗赌博盛行。不管是平时还是每逢时节演戏,各地不务正业、游手好闲之徒均汇集起来,或掷骰、或押宝、或赌牌九,少则几桌,多则几十桌,呼三喝六,昼夜不停。封建把头趁机抽头取利,坐地分赃。因赌博而卖田、卖屋、卖子女、嫁老婆者比比皆是。倾家荡产、走投无路,投井上吊或沦为盗匪者也屡见不鲜。解放后,政府严禁赌博,但一些人恶习难改。

溺女  过去一些人由于存在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,将生下的女婴遗弃街头,甚至溺死。解放后,无溺女现象,弃婴也很少见。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开展计划生育,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,溺女、弃婴(尤其是女婴)曾有抬头。但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生活水平的提高,此现象已不再存在。

童养媳  过去贫苦人家生女过多,难以养活,忍痛将女儿自幼给人为童养媳。童养媳成婚后,多不般配,贻误终身。民国时间曾下令禁止,但禁而不绝。解放后已无此现象。

缠足  民国以前,妇女以小足为美。女孩四五岁时,即开始用裹足布将足裹紧,使其成为足掌骨从足背突起,5个足践合拢成笋尖形的所谓“三寸金莲”。女孩缠成小足后,行走不稳,生活不便,劳动艰难。民国后提倡天足,此习已废止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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