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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福乡梓的“宾兴会”
作者:佚名 来源:互联网 文章点击数:
“宾兴会”也称“宾兴馆”、“宾兴会馆”、“宾兴局”和“宾兴公局”等。是我国清代一种民间的助学组织。
“宾兴”一词最早见于《周礼·地官大司徒》:“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”。“兴犹举也,民三事教成,乡大夫举其贤者能者,以饮酒之礼宾客之。既则献其书于王矣。”按前代乡举,地方设宴以待应举之士,谓之宾兴。《同治星子县志》载:“周制宾兴之典,论于乡日秀才,升于司徒日选士,升于国学日造士,诏于王而论辩于司马日进士。三年则大比,考其德行、道艺而宾兴之。”这时的“宾兴”还不是一种组织,也没有助学之意,只有表彰和劝学的涵义。“宾兴”演变到一种具有助学意义的组织——“宾兴会”是从清代开始的(到目前为止,从掌握的材料来看,还没有发现清以前有关“宾兴会”的记载)。 下面,以道光年间新建县所立的“宾兴会”为典型,就有关该会的会费来源、管理、助学具体规定及作用几方面加以阐述。 一、“宾兴会”的产生及会费来源 清道光辛卯年(公元1881年),大水为灾,举人北上进京赶考的路费筹集艰难。当时任陕西观察的乡贤程憩棠听说后,非常同情他们的困境,慷慨地捐出白金600两。次年壬辰,又捐出了白金600两以资助举人应考的费用。癸已年,也是如此。这样就开创了新建县私人助学的先例。 从乙末年到辛丑年(公元1835—1841年),该县的地方官吏先后捐资,并且原隶本籍的外任官吏也纷纷捐资助学。参加科学考试的费用问题立即得以解决。然而,这只是暂时的,还没有完善的组织和定规。为了从长计议,程憩棠捐钱18000缗,建立了“宾兴馆”。得到众多乡绅的赞同。作为创始人的程憩棠及其他资助者虽然都是清朝地方官吏,但他们的助学行动都是自愿的,并且都是以个人名义捐款。在他们带动下,地方人士广泛支持,有关助学的决定权也掌握在公众手中。这在以后有关该会的具体助学规定中,充分体现出来了。所以说,这是个民间性的组织。创建“宾兴会”,就需要有严密的经费管理制度,以保证该会的助学工作。 二、“宾兴会”经费的管理 “宾兴会”将所有经费分别交存给省垣五典,与之订立合同。各典领取同数的本银。各自设立该典图记、银摺,写明本银数目,每月按8厘行息。典商每年分5月、11月两次赴公局交纳息银,交纳息银的数目也登在银摺上。该典商领取的原字据归专责管事收执。该管事不得预期支取息银和私自挪用本银。该典商也不得逾期延长交纳息银时间和私自挪用本银。如有违犯者,公众送县追赔。 省垣五典,如果有歇业或更换业主之事,必须通知本会,其换主者将原典银摺付还,换立新典商的图记、银摺,交会中首事收执。原典不得拖欠本银、息银,以致贻误会费。如无人继续顶开,立即将原领本银、息银,平均分派到其它各典,通知公局将各典各摺一齐付还。另在各典立新图记、银摺、按照平均摊派的本银数载明,接连行息。不许歇业之典稍有拖欠,以致连累平均摊派的各典。各典也不得推迟和拖延或稍有拖欠本银、息银,以致贻误公费。原存诸典中,如有扩充业务增开新典的,如公局存有公费,足够付本银数目,就照原开各典本银数,一样交领。 当时省垣五典的字号是:惠内塘塍上颐源、广内带子市晋源、章内西大街瑞麟、德内中大街谦源、永内东大街吉泰五典。合领本银1万两正,每典各领本银2000两正。都是成色十足的镜纹。每年息银按照本银成色交兑。 各典的银摺,公议交附近乡大殷实户收存和经管,首事需要用时,令适当人接送。但此时,仍姑且交程行恕、程丽中二堂收执。 可见,当时“宾兴会”经费的管理是十分严密的。可以说是职责分明,各司其事。也正是由于这种严密的经费管理,该会才能得以长期存在,成为有章可循的、名副其实的一种组织。 “宾兴会”实行这种管理,目的在于实现它的宗旨——助学。这也是当时该会存在的全部意义所在。 三、“宾兴会”的助学规定 文举人进京参加会试,每人例给盘缠银20两。但要有府台衙门的证明书才同意发给。其本人领银的字据由公局保存,以备核查。给发的日期,定于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。应试者还可发给卷价银20两,先由公局在发盘缠银时,给一张发票。等三场考完后,公局按照发票付银。考员的养家费用不能与盘缠银时同时支取。 举人会试后,由于未中试而留在京城,等候参加第二次会试的,仍旧按照由家进京的惯例,发给路费和卷价。有在京城任官和候选顺便进京,参加会试的,只给卷价,不给路费,以示区别。 武举人进京参加会试,每人同样给盘缠银20两。同样要有府台衙门的证明书才同意在两个月内发给。 由本籍考中北闱举人的,按照考中本省举人的待遇,一同发给费用,也凭府台衙门的证明书为准。 本籍考生而借他籍参加乡试,或参加大兴宛平籍的乡试,这样就不能算是本籍名氏,不给考费及会试的路费和卷价。如通籍后,请回本籍参加考试,照旧发给费用。 异籍,不合条例的考学,一概不准加入申请。其中有呈请加入本籍,并查明有原籍的除籍证明的考生,照例允许该考生参加考试,不过一般只准投考,不给卷价、路费。但如经研究,公认同意捐助该考生,也可一同发给考费和会试路费及卷价。 文、武举人有领取费用而不进京考试的,就近追回;远离此地的,于下次进京会试时扣还。但或遇中途发生意外事故,以及临行时不能前往的,不包括在其内。本乡一同参加会试的考生,要互相检查,及时反映,不得包庇、推诿。 因会试有的3年一次,有的3年二次,所以在无会试之年,考生应将息银再交还给公局,以生息。并另立银摺,以便监督、核对。 经手管理公局的首事,公议由上下乡共推3人承担,互相监督、核对,年终将一年收取、支付情况和生息情况,结算出清单,张贴于考棚,以示公示。 息银规定5月份收取,此后公众再酌情商议行息多少,以补11月份举人应试费用的不足。优贡、拔贡进京应试,公议给盘缠银12两。 除此之外,“宾兴会”还有其他的经费支出。如:首事每年的车马费、伙食费,每位共给银10两正。公局的银摺,令考棚看守接送,给盘缠钱12千文。其他给看守及首事的工资,在考棚发给。 各项公认同意的开支,由首事在考棚、好义祠等候发给。定于11月21日至12月10日止。如有逾期领取,在首事公馆面领。20日内茶水、点心等费用,共给银3两。 由以上这些规定可知,“宾兴会”的经费绝大部分直接用于考生参加乡试、会试的路费和卷价,其余少部分,也都是用于与此有关维持该会所必需的开支,以支付工作人员报酬,目的还是更好地为助学服务。各项规定公平合理,考虑周全,详细具体。毫无疑问,该会确实是个私办的健全的助学性组织,助学的决定权又放在公众手中。 科举制度从隋朝设科取士以来直至清末,作为培养和选拔封建社会人才的根本制度,对国家和社会有很大的影响,在历史上也曾经产生过积极的作用。但发展到后来,考试的内容日趋陈腐空洞,完全失去实际意义而流于形式,弊端百出。从广义上说,维护某种制度的某种组织,它的社会作用如何,取决于它所维护的制度的性质如何。 “宾兴会”——作为维护科举制度的一种组织,也不例外。随着科举制度性质的变化,它的社会作用也随之改变,有着“正——反——正”式的辩证发展的过程,而产生不同的作用。从狭义上讲,“宾兴会”——一种民间性助学组织,它的存在有不可否认的深远意义。这种民间集资助学的形式,并不会随着科举制度的消失而消失,这种形式对后世还有一定的借鉴作用,即使从现实生活来看,由于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,光靠由国家办教育,是跟不上时代发展要求的。这样,民间或社会集资办学形式就有其存在的价值。当然,如今的“办学”与当时“宾兴会”的“助学”是不同的,但两者目的是一致的,都是为了培养“人才”;虽然两者对“人才”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,性质也完全不可相提并论,但其形式都是“民间集资”。从“集资办学”是否可依稀看到“民间助学”的影子? (本材料由胡松录入) Tags:造福乡梓 “宾兴会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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